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46號原 告 耿錫平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被 告 鴻義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將駁回起訴:
一、被告鴻義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解散,原告應陳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或選派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