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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60號上 訴 人 吳逸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一、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自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應寄送本案判決全文至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立高雄大學、義守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國立臺灣大學。則第一審判決第1項部分為財產權訴訟,核其上訴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第2項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共計10,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