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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高旺生

林旻璇被 告 謝芊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8,1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8,2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