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 告 施淑美被 告 吳葭惠
李盈威宋屏原莊雅雲王金山王淑蓉王學堂黃怡霖陳家清秦珠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吳葭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吳葭惠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吳葭惠如以新臺幣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除莊雅雲、秦珠金外之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黃怡霖為「歐洲世界第五期」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
理委員會主任委員,被告吳葭惠為黃怡霖之配偶,並非系爭社區所有權人,緣黃怡霖工作繁忙,原告揭發吳葭惠冒充代理主任委員,管理系爭社區事務,另吳葭惠假外出權勢,常寄放兩名子女在系爭社區管理室,警衛不敢拒絕,多次被住戶抗議,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日下午4時24分許,前往系爭社區管理室辦理通訊地址變更事宜,吳葭惠隨後帶兩名子女進入管理室,與原告因故發生爭執,詎吳葭惠竟突然出來抓住原告雙手手腕,欲將原告推出系爭社區大門、不讓原告進入,造成原告雙手腕挫傷,復突然轉身衝向原告,以手提物品用力甩打原告臀部、腰部3次,造成原告左臀挫傷,甚且欲搶走原告手機湮滅證據,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吳葭惠與其配偶黃怡霖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
㈡被告王金山為在場之當班保全,見狀未盡職責保護原告,任
由吳葭惠打人,後續吳葭惠坐在系爭社區廣場假哭演戲,被告莊雅雲指稱原告對吳葭惠公然侮辱,被告李盈威、宋屏原則不分青紅皂白指稱原告糟蹋吳葭惠,其等與系爭社區管理委員即被告王淑蓉、所有權人即被告王學堂、陳家清背信共同侵害原告進出系爭社區之自由、隱私,在系爭社區出入口攔堵原告,公然在系爭社區廣場糾眾共同對原告為公然侮辱,復拒絕警方辦案於第一時間調閱社區監視器,湮滅證據,另被告等人已教唆被告秦珠金打原告多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李盈威、宋屏原、莊雅雲、王金山、王淑蓉、王學堂、陳家清、秦珠金連帶賠償原告24萬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4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㈠黃怡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其先前書狀所為答辯:
我未在現場、未參與、未有任何共同行為或共同行為支配,與其他被告間不存在共同侵權行為或共同犯意,依法不負任何連帶賠償責任,原告未舉證我與其他被告有何侵權行為、相當因果關係,僅以情緒性之臆測方式,空泛指控有所謂教唆、縱容、背信情事,顯不足採,原告長期以相同手法,或高度重疊之事實,明知被告未在現場、未參與,仍以訴訟作為施壓、報復手段,已逾越權利正當行使之範圍,屬權利濫用。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莊雅雲:
我於上開時間有在現場沒錯,我還有看到李盈威、宋屏原、王淑蓉、秦珠金,因為當時吳葭惠已經崩潰大哭,我身為他的朋友有上前關心,我忘記當日有無說出「公然侮辱」這四個字,原告三不五時這樣,我都忘記,我只記得當天吳葭惠崩潰大哭,警察叫原告離開,她也不離開,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先生要負連帶責任。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秦珠金:
我固定會在那個時間倒垃圾、整理回收,我是看到那邊很多人去看熱鬧,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是原告先挑釁別人,謊話說一大堆,無中生有,我當日沒有追打原告,我什麼都不知道就被原告提告,我不知道原告整天對我們提告是什麼意思。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㈣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就原告主張前揭一、㈠部分之事實: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114年10月2日之手機錄影檔案,勘
驗結果如附件所示,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截圖在卷可稽(訴字卷第80頁至第82頁、第89頁至第96頁),基此可認原告與吳葭惠於上開時間,在系爭社區管理室附近,確有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其中,雖未明確攝得吳葭惠抓住原告雙手手腕,欲將原告推出系爭社區大門,惟此情業經吳葭惠於警詢中自承屬實(訴字卷第57頁),另自勘驗筆錄中「播放時間01:
28至01:34,吳葭惠轉身往回跑,並以手提物品甩打施淑美,未攝得甩打部位,但施淑美手持手機錄影之畫面晃動,且錄影檔內聽到吳葭惠甩打手提物品3次後,旋即有發出3次「碰」之聲響(如圖2-1至2-2)」部分,足認原告主張吳葭惠有以手提物品甩打原告3次等語屬實,吳葭惠上開行為造成原告受有雙手腕挫傷、左臀挫傷之傷勢乙節,亦據原告提出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診斷證明書附卷為證(補字卷第49頁證物袋內,訴字卷第19頁),堪以認定;其餘部分則因錄影畫面晃動、混亂,無從判斷究竟有無原告所指「吳葭惠欲搶走原告手機湮滅證據」之行為,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有據。是依現有證據調查結果,僅能認定吳葭惠有於上開時間、地點,抓住原告雙手手腕,欲將原告推出系爭社區大門,另持手提物品甩打原告3次,致原告受有雙手腕挫傷、左臀挫傷之傷勢。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行為與結果間具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本件吳葭惠於上開時間、地點,抓住原告雙手手腕,欲將原告推出系爭社區大門,另持手提物品甩打原告3次,致原告受有雙手腕挫傷、左臀挫傷之傷勢,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權及健康權,並與原告所受傷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至黃怡霖僅為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吳葭惠之配偶,於本件114年10月2日下午4時24分許事發當時,並未在場,亦未對原告有任何加害行為,復無證據證明其與吳葭惠間有何意思聯絡或行為分擔,難認為原告所受損害之共同原因,原告主張黃怡霖應與吳葭惠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原告雖又主張被告等人有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工作群組,黃怡霖雖不在現場,但可透過LINE讀取訊息,全程知悉,故吳葭惠傷害原告後,馬上聚集李盈威、宋屏原、莊雅雲、王淑蓉、秦珠金等人糾眾滋事,不是沒在現場就沒有責任等語,惟查,吳葭惠於警詢中陳稱:宋屏原是我打電話叫他來的,因為當時我的情緒很不穩定,所以希望他來協助我處理這件事情,李盈威是在社區其他地方看到我的小孩在哭,所以才來現場查看情況等語(訴字卷第59頁),與宋屏原於警詢中陳稱:
我於案發當天準備要去社區內巡邏,有接到吳葭惠來電,我聽到她在哭並跟我說「總幹事你能來一趟嗎?」,我從C哨管理室走出來就看到吳葭惠坐在廣場的角落哭,後來其他住戶也有到場關心,包含李盈威也有到場等語(訴字卷第64頁及第65頁),及李盈威於警詢中陳稱:我於案發當天從C哨警衛室要走回我家,我看到吳葭惠坐在社區的廣場哭泣,我才過去關心等語(訴字卷第68頁),互核大致相符,足認吳葭惠僅有透過電話請宋屏原到場協助處理,李盈威等人則係偶然見狀始上前關心,原告主張吳葭惠、黃怡霖透過LINE工作群組糾眾滋事等語,顯係出於臆測而無實據,難予採憑。⒊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件吳葭惠之行為,造成原告受有雙手腕挫傷、左臀挫傷之傷害,後續經急診治療,有前揭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審酌原告僅因口角衝突,即遭吳葭惠暴力相向,依原告所受傷勢位在雙手腕及左下肢之情形,衡情於治療及休養期間,應對於其生活造成些許不便,原告精神上因此受有痛苦乙節,應堪認定,是其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吳葭惠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訴字卷第71頁),112年度、113年度申報之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5萬3,545元、7萬2,551元,名下有多筆房屋、土地、車輛及投資等財產;吳葭惠為大學畢業,從事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訴字卷第55頁),112年度、113年度申報之所得給付總額分別為38萬4,401元、39萬4,334元,名下有車輛、投資等財產,有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限制閱覽卷)。審酌原告、吳葭惠前述身分、社會地位、學識、經濟狀況,及依前述勘驗結果,本件爭端起因於原告在系爭社區管理室附近偶遇吳葭惠,因過往糾紛對吳葭惠提出各種指責,雙方因而發生口角,吳葭惠原已決定不予理會、自行離去,然因不耐原告一再糾纏,始一時情緒失控,抓住原告雙手手腕,欲將原告推出系爭社區大門,另持手提物品甩打原告,吳葭惠動用暴力之行為固有不該,惟原告主動尋釁之行為亦非可取,兼衡原告所受傷勢尚屬輕微,其精神痛苦之程度應非嚴重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吳葭惠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應以3,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⒋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屬無確定給付期
限之金錢債權,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請求吳葭惠賠償損害,吳葭惠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其得請求吳葭惠賠償之金額,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27日起(依訴字卷第29頁本院送達證書,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14年11月26日送達吳葭惠住所而生送達效力)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與民法第229條第2項、同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規定相符,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原告主張前揭一、㈡部分之事實,雖據原告提出當日其他手
機錄影檔案為證(補字卷第49頁證物袋內),惟查,依上開勘驗結果,吳葭惠係突然轉身往回跑,並持手提物品甩打原告3次,事發時間短暫,在場之當班保全王金山應猝不及防,且於原告與吳葭惠後續口角衝突過程中,王金山即已出面安撫、排解糾紛,避免雙方衝突升級、擴大,難認有何原告所指未盡職責之情事;另依原告提出之當日其他手機錄影檔案顯示,吳葭惠後續係因與原告發生之口角及肢體衝突,坐在系爭社區廣場試圖平復其情緒,莊雅雲、李盈威、宋屏原、秦珠金等人則陸續到場或偶然經過現場,並與原告再次發生口角衝突,惟依原告自行製作之譯文內容可知(補字卷第14頁至第15頁),李盈威係因原告屢次與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成員、住戶發生衝突,始指稱原告「你一個人糟蹋那麼多人」等語,核屬可受公評之事,所用詞句雖尖酸刻薄、不留餘地,然並非粗俗、不雅或帶有侮辱、汙衊之意思,且係就特定事項,就原告言行加以論證是非,難認已達貶損原告名譽或侵害其人格法益之程度,尚與前述侵權行為之要件有間;另依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手機錄影檔案(檔案名稱:TimeVideo_00000000_163956)結果,於上開口角衝突過程中,雖有人說出「公然侮辱」四字,惟無從分辨是否為莊雅雲所說,另雖有錄得秦珠金在場,惟並未錄得秦珠金有原告所指追打原告之情事,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按(訴字卷第85頁);再者,經本院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提供該次完整報案資料,該分局僅檢送原告、吳葭惠、宋屏原、李盈威之調查筆錄到院(訴字卷第53頁),其中,原告於警詢時已向警方陳明:有監視錄影器畫面,需警方跟社區調閱等語(訴字卷第75頁),惟永康分局回函並未提及有向系爭社區調閱監視器、經被告等人拒絕調閱之情事,原告主張被告拒絕警方辦案於第一時間調閱社區監視器、湮滅證據等語,亦難認有據;至原告其餘主張被告背信共同侵害原告進出系爭社區之自由、隱私,在系爭社區出入口攔堵原告,公然在系爭社區廣場糾眾共同對原告為公然侮辱,另教唆秦珠金打原告多次等節,均未據原告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難予採信。是原告就前揭一、㈡部分之事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李盈威、宋屏原、莊雅雲、王金山、王淑蓉、王學堂、陳家清、秦珠金連帶賠償原告24萬元,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吳葭惠給付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吳葭惠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對其餘被告之訴為無理由,爰審酌兩造勝敗情形及於訴訟之利害關係,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六、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所命吳葭惠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僅係促請法院職權發動,尚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吳葭惠如以相當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7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心瑋附件:勘驗筆錄
一、勘驗標的:補字卷第49頁證物袋內錄影檔案光碟,檔案名稱:TimeVideo_00000000_162400.mp4。
二、勘驗內容及對應卷內之截圖如下:⒈錄影檔案為一彩色畫面之2分23秒影片。
⒉播放時間00:00至00:31,畫面均為施淑美手持手機朝歐洲世
界社區第五期B警衛室內部錄影之聲音及影像,攝得內容為施淑美隔著門,單方不斷向吳葭惠表示其(指吳葭惠)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警衛室、警衛室不是托兒所、出來,警衛室不是妳(指吳葭惠)家等語。
⒊播放時間00:32至00:42,吳葭惠開門自警衛室出來並靠近施
淑美,此時施淑美手持手機錄影之畫面晃動,惟並未攝得吳葭惠有無抓施淑美雙手手腕,並且將其推出社區。(如圖1-1至1-8)⒋播放時間00:43至01:27,吳葭惠回到門邊,並表示應隨手關
門,施淑美表示妳(指吳葭惠)居然敢拖我,吳葭惠表示告我啊,後續攝得畫面為施淑美手持手機朝吳葭惠拍攝,並不斷向吳葭惠表示強制遷離要等法院判決、不要再私下搞東搞西、不要那麼過分等語,吳葭惠均未理會。⒍播放時間01:28至01:34,吳葭惠轉身往回跑,並以手提物品
甩打施淑美,未攝得甩打部位,但施淑美手持手機錄影之畫面晃動,且錄影檔內聽到吳葭惠甩打手提物品3次後,旋即有發出3次「碰」之聲響。(如圖2-1至2-2)⒎播放時間01:35至01:37,施淑美手持手機之錄影畫面已平穩
,吳葭惠並未與施淑美有接觸,施淑美表示現在要叫警察,妳(指吳葭惠)不要走。
⒏播放時間01:38至01:41,吳葭惠朝施淑美手機錄影畫面鏡頭伸手,錄影畫面混亂,無從判斷吳葭惠有無搶奪施淑美手機。
(如圖3-1至3-4)⒐播放時間01:42至結束,手機錄影畫面已平穩,保全王金山出
現安撫吳葭惠,吳葭惠表示要告去告、煩不煩阿等語,後續施淑美向吳葭惠表示吳主委,又再假冒主委了、小孩丟在警衛室、見笑轉生氣等語,吳葭惠均未理會。(如圖4-1至4-2)
三、勘驗譯文內容如下:施淑美:非工作人員請勿進入,你莊雅雲哦,我上次進去就被她罵啊,妳也不是啊,妳也不是工作人員啊,蛤!歷屆的委員,從來沒有把警衛室當托兒所的,妳們31屆、32屆才這麼搞的。多少住戶跟妳們抗議過了,妳們被罵多少次了。出來啦!警衛室不是妳家啦!(吳葭惠開門從警衛室出來)施淑美:欸!怎麼樣、怎麼樣,蛤!妳踢什麼、妳踢什麼、妳踢什麼,我是所有權人吳葭惠:怎樣施淑美:我有權進出社區,妳為什麼要把我拖出去?妳為什麼要給我趕出去?吳葭惠:隨手關門懂不懂啊施淑美:蛤!妳居然敢拖我?吳葭惠:告我啊施淑美:對啊、對啊,要自首?蛤!妳們31屆、32屆不要那麼過分蛤,強制遷離我,要等法院判決啊(吳葭惠對小孩說走)施淑美:不要再私下搞東搞西的,吼,要把我拖出去,隨手關門,我來關啊,需要來拖我嗎?其他人:(應對吳葭惠說)不要理她(指施淑美)施淑美:不要理我?蛤!(吳葭惠向前離開,施淑美向前走並從後方指吳葭惠)施淑美:看了好幾次了,不管C哨、B哨,大人都不在!(吳葭惠轉身拿手上的物品甩施淑美)施淑美:來啊、來啊,哎呀、哎呀,好!我現在叫警...妳就不要走(吳葭惠朝施淑美手機錄影畫面鏡頭伸手)吳葭惠:叫阿施淑美:妳搶奪我手機看看吳葭惠:叫阿(保全王金山出現安撫吳葭惠)施淑美:這邊都有監視器哦施淑美:哦吳葭惠:不要忍了啦,一天到晚【(聽不清楚)惹我】施淑美:是妳施淑美:我沒有打她,她打我,哦吳葭惠:去告啦,煩不煩啊施淑美:吳主委,蛤,又再冒充主委了,而且那個警衛室,小孩子丟在警衛室,哦!見笑轉生氣。哦!拖我、打我。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