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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0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陳瑋杰被 告 鄭嘉慧律師即陳坤和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