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0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陳瑋杰被 告 鄭嘉慧律師即陳坤和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有待確認、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