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419號原 告 鋒泰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翊宏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被 告 陳信安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14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47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4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6,47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請求之金額減縮為726,475元,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陳信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自107年12月11日起至110年7月30日止,在原告公司擔任
行政助理,負責接洽原告客戶所下訂單、繕打出貨單後交由原告倉管人員出貨、製作請款單向客戶請款及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0年8月4日止,於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客戶簽發之票據後,隨即兌現至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郵局帳戶)等帳戶內,以此方式侵占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足生損害於原告。嗣原告經客戶反映已繳付貨款,卻仍未見相關出貨及請款單紀錄,經向合作之物流公司調閱相關載運紀錄後,始查悉上情。
㈡被告上開業務侵占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21
1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扣案犯罪所得726,4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在案。又被告嗣雖已返還如附表一編號1至45所示之款項,然就附表一編號46-63所示之款項726,475元迄今仍未歸還,且被告既係以侵權行為取得開款項利益,致原告財產總額不當減少因而受有損害,自已構成不當得利,爰依民法第179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受之利益726,475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726,4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侵占票
據款項一覽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117號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再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給付行為而來,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因此祇要受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行為即為「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法律上之原因」,即應由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又「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欠缺正當性,亦即以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而從法秩權益歸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即應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而成立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於任職原告公司期間,自108年9月27日起至110年8月4日止,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業務上所持有原告之款項侵占入己(即被告於收受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客戶簽發之票據後,兌現至其所有金融帳戶內),致原告因而受有損害726,475元,且被告未能釋明其受有上開利益有何法律上之原因,是依前揭規定及判決意旨,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被告返還其所侵佔支系爭票據款項726,475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6,475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一: 編號 客戶名稱 入帳日期 金額 存入帳戶 備註 1 潤發油企業有限公司 108年9月27日 1萬156元 中信帳戶 已於110年7月30日將款項歸還原告 2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7日 4萬35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8日 9萬297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 和勤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29日 3萬84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5 潤發油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1月3日 1萬95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6 興大五金商行 109年1月3日 1萬4818元 中信帳戶 同上 7 松記研磨有限公司 109年1月6日 2萬37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8 名揚五金行 109年1月6日 1萬4632元 中信帳戶 同上 9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月9日 8萬651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0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1月15日 8萬431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1 南和五金行 109年1月22日 4萬5912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2 隆興工具五金行 109年1月30日 1萬32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3 和勤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月30日 6萬615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4 和傑漆料有限公司 109年2月7日 1萬32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5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3月13日 10萬437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6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3月31日 4萬29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7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4月1日 3萬53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8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4月1日 4萬85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19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4月9日 9萬6359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0 和傑漆料有限公司 109年5月18日 1萬323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1 進大五金行 109年5月18日 2萬2582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2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8日 7萬805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3 坤昇十業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3萬79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4 進大五金行 109年5月19日 2萬4551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5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635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6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966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7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50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8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1萬80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29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88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0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4萬64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1 奇漢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5月19日 630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2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6月9日 5萬59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3 南和五金行 109年10月14日 1萬68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4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7萬381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5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8萬3127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6 大世鋒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1萬7906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7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4日 1萬241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8 德昌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5163元 中信帳戶 同上 39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3萬822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0 名揚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2萬53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1 永昌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2萬40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2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3萬91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3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1萬66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4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10月15日 4萬71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5 德昌五金行 109年10月15日 167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6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10年8月3日 7萬3317元 中信帳戶 款項尚未歸還原告 47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3萬3915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8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4萬48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49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3萬47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50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8月4日 3萬9900元 中信帳戶 同上 51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0月14日 7萬4365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2 遠大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2月10日 10萬7358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3 興大五金商行 109年2月13日 1萬1903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4 英高五金有限公司 109年2月13日 1萬710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5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19日 1萬2226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6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19日 1萬836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7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19日 2萬423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8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2月19日 4萬900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59 南和五金行 109年2月20日 1萬5610元 台新帳戶 同上 60 晁利企業有限公司 109年4月16日 13萬6395元 台新帳戶 同上 61 名揚五金行 108年10月1日 1萬262元 郵局帳戶 同上 62 坤昇實業有限公司、 長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10月21日 1萬3233元 郵局帳戶 同上 63 隆興工具五金行 109年1月10日 1萬7325元 郵局帳戶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