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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鉉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訴字第24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然而本件第一審原告即上訴人,上訴聲明等同請求駁回上訴人自身於第一審之起訴,應為明顯誤載,本院認為應視同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據此,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第二審裁判費為2,250元,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起訴,第二審裁判費為6,750元。

二、綜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