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25號原 告 陳宗泰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被 告 莊雅玲
王玉雲莊永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三人均未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庭後報到處同仁表示被告遲到,本院已閉庭,且當日被告遞送民事答辯狀至本院收狀處。考量被告就本件債權存否有所爭執,未免兩造喪失一審之審級利益而提起上訴,復於二審為證據調查,造成二審困擾,故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上開庭期。
三、本院業於114年11月21日之函文請被告於14內提出答辯狀,且勿庭呈書狀!被告非但延誤本院1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當日始遞狀至本院收狀處,實有不當。請被告務必遵守庭期及訴訟指揮,莫再延誤庭期及當庭提出書狀,上述指定庭期若被告再遲到或未到庭,將依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四、又被告王玉雲、莊永承表示答辯狀繕本已送原告訴訟代理人,亦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準備書狀,就答辯狀內容予以回應或表明有無證據聲請調查,並將繕本逕送被告,勿庭呈書狀。
五、本件指定115年1月26日下午2時1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浤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