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4號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被 告 陳柏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原告負擔。理 由本件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部分,裁判費1,500元;請求被告應刊登澄清與道歉啟事部分,裁判費4,50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嗣經原告聲請迴避,而於該聲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證書、本院114年11月5日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原告逾期未繳足裁判費,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