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淳真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平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鈞釧等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