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金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國南、鄭安成、洪金鳳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11日114年度訴字第248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原判決之全部均請求廢棄改判,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03,7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48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全數繳納完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