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8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鴻銘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黃癸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8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7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7,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