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松柏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章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光斌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補卷第25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