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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4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96號原 告 葉國書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026元,扣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已繳納之費用500元,尚需補繳3萬3526元(計算式:3萬4026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