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毛耀毅即毛英献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鄭錦霞
陳柏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2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