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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7號原 告 王宏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冠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