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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76號原 告 王世棱

王世盈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文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61號裁定參照)。給付之訴,乃原告要求法院以判決命被告為一定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皆為私法上之請求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再字第1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乃請求本院判決被告為一定之給付,此觀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之記載自明,可知本件訴訟,乃給付之訴。次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內,並未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亦即原告係本於如何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私法上之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以致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並不明確;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