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81號原 告 鐘萍被 告 安然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波訴訟代理人 陳福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未繳本訴關於確認加盟關係不存在及追加之訴裁判費,經本院命補繳後,於115年3月18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因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規定: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