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81號原 告 鐘萍被 告 安然納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波訴訟代理人 陳福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本件追加起訴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確認兩造間之加盟契約關係自115年3月16日起終止。
二、經查,訴之聲明第㈠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訴之聲明第㈡項之請求,因原告依據兩造間加盟契約約定,原須按月繳納15,000元加盟管理費至117年7月19日,原告主張加盟契約關係於115年3月16日終止,故以原應繳納之加盟金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21,500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421,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331元,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14,253元,應補繳39,078元,本件雖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115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5年度抗字第8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未經原告提起再抗告而確定等事實,有該等裁定可佐,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既經駁回確定,即應繳納本件訴訟之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39,07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