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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5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進春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珮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9月2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5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㈡於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之稅籍登記變更登記為上訴人。㈢於第1項廢棄部分,改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642,227元。經核,其上訴利益即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102,927元【計算式:460,700元(上訴聲明第2項)+2,642,227元(上訴聲明第3項)=3,102,9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