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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15號上 訴 人 鑫世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美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金朝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19,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