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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3號原 告 蔡弦錚送達代收人 黃雅蘭前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育心即陳莉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育心即陳莉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985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043,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98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