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育心即陳莉淇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蔡弦錚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0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