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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4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被 告 蘇品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8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8,428元(計算式:本金56萬252萬元+自民國114年9月14日起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4年11月17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共8,176元=56萬8,4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計算本金 (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利率 給付總額(新臺幣,四捨五入至元) 56萬252元 1 利息 114年9月14日 114年11月17日 7.45% 7,433元 2 六個月以內違約金 114年9月14日 114年11月17日 0.745 743元 合 計 8,176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