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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李榮興(即李偕俊)法定代理人 李昭益特別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宏騰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萬5,86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3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