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50號原 告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6692元(計算方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算,108.08.24發證) 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遺產 面積 (㎡) 被告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2,595 1/24 2,038,37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94 1/24 82,045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1/1 32,300 臺南市○○區○○里○○○街00號 25000/100000 3,975 合計 2,156,692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