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58號原 告 甘和靈被 告 太子紐約57街B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媚汝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6千元裁判費。惟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聲明雖記載:確認被告對原告管理費債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每期超過2,640元之部分不存在等語,然其主張係指被告114年11月2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動議通過調漲管理費之決議無效,核其訴訟目的係否決該決議之效力,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6千元,尚應補繳14,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