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83號原 告 天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俊○ ○ ○○○○○○○○○○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沈永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執本院113年度南院民公宜字第000080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民國114年7至9月租金,及如附表1所示利息、違約金。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47325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原告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首揭說明,本件強制執行內容為114年7至9月租金,加計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前一日(即114年10月16日)之利息、違約金如附表2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1305萬730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5萬7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5428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需補繳14萬4428元(計算式:14萬5428元-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1: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1 419萬9725元 自114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之固定利率加1.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7月6日起遲延1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1%計算,遲延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遲延2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2%計算,遲延逾1個月未滿2個月者,以2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20%為限之違約金 2 419萬9725元 自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之固定利率加1.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8月6日起遲延1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1%計算,遲延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遲延2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2%計算,遲延逾1個月未滿2個月者,以2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20%為限之違約金 3 419萬9725元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之固定利率加1.5%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6日起遲延1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1%計算,遲延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遲延2個月支付者,按所欠租金總額2%計算,遲延逾1個月未滿2個月者,以2個月計算,以此類推,最高至20%為限之違約金附表2: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 1 本金 419萬9725元 利息 114/7/6 114/10/16 (103/365) 3.225% 3萬8220元 違約金 計算式:419萬9725元×4% 16萬7989元 2 本金 419萬9725元 利息 114/8/6 114/10/16 (72/365) 3.225% 2萬6717元 違約金 計算式:419萬9725元×3% 12萬5992元 3 本金 419萬9725元 利息 114/9/6 114/10/16 (41/365) 3.225% 1萬5214元 違約金 計算式:419萬9725元×2% 8萬3995元 合計 1305萬73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