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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8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宏煒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琦蓁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煜騰精密板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裕鵬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尚有調查必要,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