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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11號原 告 王盛民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被 告 陳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為臺南市○里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調閱土地謄本才知悉系爭土地早年曾設有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原告詢問鄰近耆老後得知系爭地上權係供被告於系爭土地興建豬舍養豬而設的,然事隔迄今數十年,地上物已破舊傾毀,其餘空地雜草叢生,可知系爭地上權成立目的已不存在;系爭地上權設立登記至今,存續期間顯然已逾20年,斟酌系爭地上權成立原因、過程、目的、地上物種類及性質、目前利用狀況等一切情形,兼衡土地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利益,揆諸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及立法目的,應認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方屬公平允當;系爭土地為臺南市佳里區精華地段,周遭生活機能健全,因系爭地上權存在,原告無法有效利用系爭土地,嚴重影響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地上權登記。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理由㈠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

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觀諸民國99年2月3日增訂民法第833條之1的立法理由:「地上權雖未定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得於逾二十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又此項請求係變更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可知此處所謂當事人,係指土地所有人及地上權人而言。然民法第833條之1所定地上權當事人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乃以形成之訴請求為處分或變更,於共有土地情形,倘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同意,就共有土地已取得處分權之共有人,即不得依本條為請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民事判決參照)。

㈡系爭土地前經設定系爭地上權如附表所示;原告為系爭土地

共有人;系爭土地地上物已破舊傾毀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現場照片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為證(見補字卷第29頁至第37頁、第59頁至第79頁),應堪認定。然原告未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同意,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自不得逕依民法第833條之1為請求。是以,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尚非有據。系爭地上權依然合法存在,系爭地上權登記當非不法妨害系爭土地所有權,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同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進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項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附表】臺南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地上權 登記日期:(空白)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佐 權利範圍:全部 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權利標的:所有權 證明書字號:佳里字第000029號 設定義務人:陳舉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