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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21號原 告 李世雄被 告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約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設立地址為新竹市○區○○路000號13樓之8,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證,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給付合約差額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