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3號原 告 陳憲正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被 告 黃永棋受通知人 陳春桃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兩造對變價分割雖無爭執,惟因原告就本件共有物持分前於民國92年12月
1 日設定抵押權與第三人陳春桃,陳春桃僅於調解程序,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12 條通知參加調解,未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件訴訟程序,依同法第58、65條規為訴訟參加或訴訟告知,為確保當事人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2 、3 款適用要件,爰再開辯論,並依同法第67條之1 規定通知陳春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