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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30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第119條、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蔡○○等人之個人資料不明,起訴已不合程式,惟屬可以補正之情形,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完整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附表之「更正起訴狀」,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本件相關土地及遺產清冊等登記資料已調得,請原告自行前來聲請閱卷(請先提出閱卷聲請狀,閱卷所得資料僅供本件訴訟使用,請勿外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