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方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秀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敗訴部分即起訴聲明㈠、㈡部分為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0,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6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