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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4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施淑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淑惠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經法院定期間命補繳,而未於期間內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其利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至聲請退還裁判費部分,繳交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明定義務,此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此後聲請將均不再回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