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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47號抗 告 人 施淑美相 對 人 王淑惠

蘇正賢蔡雅惠田幸艷葉淑儀陳淑卿李杭倫劉依婷律師巫芸甄律師劉曉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47號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始屬合法。

二、抗告人就115年6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747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5年9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之裁判費1,500元,抗告人已於115年10月4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繳抗告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可參,抗告人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