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1號原 告 林政翰被 告 王宏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2月17日宣判,惟因該日適逢國定假日(春節),停止上班,故而延展宣判期日為115年2月2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上列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