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5號原 告 黃志福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被 告 黃志文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所謂「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係指原告就該訴訟標的勝訴所能取得之客觀利益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14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00元。依前開說明,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993,342元(計算式:74.13平方公尺×114年公告土地現值13,400元/平方公尺=993,342元),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最新課稅現值199,000元(本院卷第63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新化分局114年10月29日南市財新字第1143031618號函),故系爭房地交易價額合計為1,192,342元,依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2分之1,上開訴之聲明第㈠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6,171元(計算式:1,192,342元×1/2=596,171元);上開第㈡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31,171元(計算式:596,171元+35,000元=631,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7,52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7,5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趙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