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淑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宗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49,234元,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5,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