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楊紫愉被 上訴人 楊淑雯
楊美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