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6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劉麗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玉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6號抗 告 人即 上訴人 劉麗珠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陳玉山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