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8號上 訴 人 陳耀宗送達代收人 沈聖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品活樂建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屬於因財產權而涉訟,因兩造所訟爭之所有權狀客觀利益無法衡量,應認為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上訴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
二、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