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15號原 告 胡凱傑
劉錚
吳崇瑋吳鴻鑫翁偉智曾創意潘禹聖廖子禎
柯泰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被 告 黄威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文到3日內提出本件起訴狀繕本乙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