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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 告 郭建良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備 位原 告 曾金碖法定代理人即 監護 人 郭志誠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被 告 高志豪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5日下午15時0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1日宣判,惟因老師傅企業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已於110年1月15日、112年5月8日分別變更為詹淑英及高志毅,則系爭房屋自110年12月3日起至112年8月12日止究竟係由何人占有使用,尚待查明,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