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1號上 訴 人 郭建良上 訴 人 曾金碖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郭志誠被 上訴 人 高志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0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9月1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第454頁),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56至460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