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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69號上 訴 人 吳順良被 上訴人 吳陳秀英

吳俊霆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06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5,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