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文豪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文豪(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柏霖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7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5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