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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莊佩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郁婷即日舜工程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0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1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