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淑惠
蔡錫村蔡錫源蔡淑蓉蔡淑儀
許世彬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彰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1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274,480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4,7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