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2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被 告 許幸華
許家銘許純容許琬琪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鄭安妤律師張中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因債務人即被告許幸華積欠如附表1所示之本息,而代位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許金樹如附表2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分割登記。又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追加主張許幸華另積欠如附表3所示之本息,附表
1、3所示本息共計368萬4160元(計算式:266萬1916元+102萬2244元)。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臺南市臺南地政事務所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原告請求撤銷系爭遺產之核定價值如附表2所示計為1483萬024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即368萬4160元核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8萬4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673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用1萬2030元,尚需補繳3萬2643元(計算式:4萬4673元-1萬2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1:起訴主張之債權金額編號 類別 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 終止日(至起訴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 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 1 本金 90萬8983元 2 利息 10萬5400元 94年8月5日 104年8月31日 (10+27/366) 20% 21萬2355元 3 利息 104年9月1日 114年10月7日 (10+37/365) 15% 15萬9703元 4 利息 80萬3583元 93年4月6日 114年10月7日 (21+185/365) 7.99% 138萬0875元 266萬1916元附表2:系爭遺產(見本院卷第95、81頁)編號 財產 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國稅局核定價額 0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654萬9258元 0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園:全部)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119萬8035元 03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8) 重測前: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 3萬9325元 04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 287萬9800元 05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1/8) 重測前:臺南市○市區○○○段00000地號 11萬2046元 06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權利範圍:全部)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重測前:臺南市○區○○段0000○號 66萬4400元 07 土地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 重測前: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 310萬元 08 存款 合作金庫銀行南興分行0000000000000 279元 09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000 600元 10 存款 臺南市臺南地區南東北區聯合分00000000000000 6937元 11 存款 臺南市臺南地區南東北區聯合分00000000000000 66元 12 存款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EGD544120 21萬6975元 13 其他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EFD121780 6萬2523元 合計 1483萬0244元附表3:追加主張之債權金額(見本院卷第215至217頁)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至追加請求前一日止) 計算基數 年息 (%) 金額(新臺幣,四捨五入) 1 本金 21萬6207元 2 利息 93年10月26日 104年8月31日 (10+309/365) 20% 46萬9021元 3 利息 104年9月1日 115年1月21日 (10+143/365) 15% 33萬7016元 102萬2244元